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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食品公司偿还某集团代偿资金3300万元及利息损失。该判决生效后,因某食品公司未履行判决,某集团申请强制执行未获清偿。本案中,某集团起诉被告某甲商贸公司、某乙商贸公司等四被告,主张四被告与某食品公司作为袁某某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存在人格混同,应对某食品公司所负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1)鲁09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肥城某乙商贸公司、肥城某甲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某食品公司对原告某集团所负债务代偿资金3300万元及利息损失、执行费878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34385元、案件受理费19360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某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肥城某乙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鲁民终120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同通常是通过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对各公司的控制权,在各公司间随意转移、处置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因控制权滥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各关联公司应视为统一主体,连带清偿相关债务。公司人格横向否认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关联公司行使控制权达到滥用的程度,需审查两方面事实:1.各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认定的事实节点应是债务形成时开始而非诉讼形成时;2.关联公司间是否因控制权滥用而形成人格混同,主要从经营业务、人员、组织机构、财产、财务方面是否混同进行审查。二是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认定标准应为基础关系债务人的对外清偿债务能力是否因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而受到严重影响。控股股东利用亲属关系、下属关系及其他安排对具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公司进行过度支配与控制,导致关联公司间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应对相关关联公司的人格进行横向否认,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山东法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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